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告
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,更好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、深化司法公开、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,根据《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》《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《山东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,我院决定公开选任第二批听证员,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2.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经验、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专业人士;
3.具有法律、医学、金融、环保、心理、知识产权、电子信息等与履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。
2.监察机关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;
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,就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的意见。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,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;同时,听证员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,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,保守案件秘密。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、食宿费、劳务费等合理费用,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。
(1)个人自荐。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,可自愿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报名申请,填写《听证员自荐报名表》,需加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、村委会公章;
(2)单位推荐。国家机关、群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,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,并填写《听证员组织推荐报名表》,组织推荐的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;
(3)主动邀请。根据工作需要,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可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。
请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或者现场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67号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报名。如邮寄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听证员报名材料”。
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。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,注重听证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,充分体现听证员的群众性、广泛性和代表性。综合考虑年龄、学历、专业背景、工作岗位、经历、听证员队伍结构等因素,对报名者进行审查,确定听证员候选人。
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、社区等实地走访了解,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,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,考察确定听证员候选人。考察内容包括听证员候选人的政治素质、守法情况、群众基础、业务技能等。
通过组织考察的听证员候选人,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组织评议、集体研究,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。
将在《聊城日报》、“聊城检察”微信公众号,对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,取消其拟任资格。
公示结束后,拟任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,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,颁发听证员证书,并在“聊城检察